如何让不合格的股东或合伙人退出?

2020-12-16

刘总最近比较烦,他的公司有一位占30%股份的股东李莎公司担任经理职位,这几年一直三天打鱼两天晒网,工作不出力天天问分红的事情,刘总不知道怎么办才好

公司是在3年前成立的,当时三个股东发起出资100万,刘总作为法人及创始人,出50万,李莎出了30万,还有一位合伙人出了20万,股权比例也是50%30%20%

李莎除了30万的资金入股,后面就像给人打工的普通员工一样,到点就下班回家,还找各种理由不来公司学车结婚朋友结婚旅游等,年估计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休假。

去年年底怀孕,到现在,干脆就不来上班,都快一年了,理由就是身体不太好,需要修养。虽然她现在不拿工资,但每次一提分红,她就活跃起来。

其他一起奋斗的小股东看不下去了,一致提议把她踢出去。由于是亲戚关系,当初入股的时候没有签署关于退出机制的股东协议,不知道要如何开口。

刘总李莎谈过,方案是退还她实缴资本,并给于一倍左右的收益,让她退股。但她却坚持要看公司实际盈利,想按账面数据来分一杯羹走

所有股东都不同意,前两年公司艰苦创业,她把该的和可可不的假全都了,不在公司的时候从来不过问这样对其他股东太不公平了!

只投资不干活,合理吗?为啥不能开除她?

只投资不上班,从公司法的角度这是没问题的。

作为公司股东的最主要义务是出资,至于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,公司法是不强制要求的。但是,就像刘总的公司,在早期就是靠股东撑起来的,不能只出资不干活。因此,如果没有特殊的股东协议约定,刘总就不能将李莎清退出去

为什么呢?

因为根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十八条第一款:"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,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,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,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,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"

成熟机制与公司章程除名条款我们还是要讲法律,有限公司股东除名的情况只有两种,如果只有这么两种,真要想开除股东,也不现实,像李莎这种情形股东要除名,就必须借助公司章程!《公司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"……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。"以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:"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"

些规定是法律对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除名授权,有了法律依据,股东除名问题就好解决了。

有一个案例,就是在公司投资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,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公司中层干部时,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的主要股东,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。最后法院认定了公司章程有效。

另外是设定适合公司的股权进入退出机制。具体做法是与合伙人签订股东协议,约定分配后的股权为限制性股权,股权分期兑现,甚至可以设定兑现的其他业绩条件,但是一定要具体可量化。同时,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,如此一来,就能使股东能进能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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